一、基本案情
张某某因心脏不适,年10月22日下午3医院就诊,初步诊断为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,脑动脉供血不足,面肌痉挛,睡眠障碍”。次日17时30分左右出现病情变化,出现头晕不适、胸闷不适、恶心及心电图异常改变,后于18时25分突发意识丧失、呼之不应,经持续胸外按压、气管插管等抢救无效后死亡。
二、医疗过错分析
患者张某某因胸痛等不适入院,心电图未见明显ST段改变,医方不稳定型心绞痛的诊断成立;但是张某某同时伴有胸痛剧烈、濒死感、大汗、恶心等症状,医方应当对其病情予以高度重视。
入院后未密切复查心电图及心肌损伤标志物检查,入院当日临时医嘱中的心肌标志物检查未立刻进行(检查单显示次日标本接收并报告结果),病情检查评估不足,在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断。入院后未采用充分的抗凝治疗,治疗方案存在不足。临床检验部门未尽到报告危急值的责任义务,从标本接收、报告结果至临床得到结果,时间拖延,临床科室间的协作存在不足,延误处理时机。
本案患者系高龄女性,胸痛病史时间长,入院后病程进展、演变时间短,由疾病演变过程分析其心血管病变基础较为严重;本次入院治疗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,无论何种治疗方案仍难以完全避免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,上述情况系其自身不利因素。但是医方在张某某入院后就其病情的严重性预见不足,存在过错。
三、损失计算
(1)医疗费,市医院认为医药费损失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个人承担金额,市医院作为侵权人不因社保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,原告仍就已报销部分起诉,市医院应当予以赔偿,本院确认张某某的医疗费总额为.11元,本院予以确认;
(2)死亡赔偿金元,三原告主张按照元计算10年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;(3)丧葬费,该项费用按照元计算6个月为.50元(元÷12个月×6个月);(4)护理费元(元×2人);(5)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;
(6)对处理事故误工费,该项损失本院按照元计算3人3天为.73元(元/天×3人×3天);对处理事故差旅费,张某某因治疗疾病在本地住院治疗及进行鉴定等,本院酌定支持交通费元;(7)鉴定费元,市医院无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;(8)精神损害抚慰金,本院酌定元。
四、庭审意见
张某某系高龄女性,胸痛病史时间长,入院后病程进展、演变时间短,由疾病演变过程分析其心血管病变基础较为严重;本次入院治疗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,无论何种治疗方案仍难以完全避免发生不良后果的可能,上述情况系其自身不利因素。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40%左右的鉴定意见,本院支持。
五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判决,x省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鉴定费及因张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处理事故误工费、差旅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.53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