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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3/11/6 21:40:00

年1月28日,蒋某某因突发头痛、寒战不适,前往被告X医院就诊一个多小时。经过临床诊断,确认蒋某某患的是蛛网膜下腔出血。随后,年1月29日,蒋某某接受了导管颅内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,以及脑血管造影、显微镜下深部幕上病灶切除术、脑膜膨出修复术、颅骨去骨瓣加压手术和脑室钻孔引流等一系列手术。。手术后,蒋某某的病情相对稳定,但仍需要在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接受观察和治疗。

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,年4月24日,蒋某某转入康复医学科进行康复治疗,并于年8月5日出院。出院时,蒋某某生命体征平稳,但仍出现自觉睁眼、意识障碍、不配合体检、对光反应迟钝、嘴不歪、不配合肌力检查、肌张力增高、生理反射等症状。存在、气管切开状态、鼻饲饮食和失禁。医生为蒋某某提供出院指导,包括避免感冒、加强拍背、按需吸痰、鼻饲流质饮食、避免误吸、检查血压、血氧饱和度等,继续服药,并随访康复医学科。

不过,年10月31日,蒋某某再次住进被告X市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,并于年2月16日出院。住院期间,蒋某某的病情被描述为稳定,但具体治疗过程并且效果无法得知。

据患方透露,蒋某某年1月29日接受的手术存在一系列问题。手术后,蒋某某出现瞳孔散大等异常,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和DSA血管造影。患方认为被告存在多项错误行为,如病历自相矛盾、术前诊疗义务不足、术后护理义务不足等。而且,蒋某某入院时体检正常,但手术后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症状,包括脑疝、继发性癫痫、认知障碍、运动障碍、吞咽障碍等。患方认为,蒋医院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。

患方的观点还指出,医疗纠纷给蒋某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。蒋某某的女儿辞去了工作,借钱治病;而蒋某某的丈夫也因为照顾蒋某某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,甚至出现了精神负担过重。

被告X市X医院提出了几点辩护。首先,他们认为袁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。其次,被告认为蒋某某自身的脑动脉瘤风险很高,手术后出血是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并发症。被告认为医方过错原因比较轻微,因此他们认为过错责任比例应该为20%。此外,被告·方还回应患方的诉讼请求,认为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食品补贴、营养费、护理费的计算存在不合理的方面,需要进一步核实和举证。

最后,根据鉴定意见,蒋某某目前构成一级伤残,完全依赖护理。专家意见认为,医院在蒋某某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,但过错责任程度应按次要原因确定。

法院在年3月22日判决中认定,被告×市×医院应承担40%的责任,并赔偿蒋某某,.68元。

此案引发诸多质疑和猜测。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脑动脉瘤破裂并出现并发症?术后为何出现瞳孔散大等异常?医院在手术前是否充分评估了风险和患者的状况?术后康复是否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?这些问题的答案有待进一步调查和证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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